时间:2020-04-05 20:03:4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网财经4月1日讯(记者里豫 李冰岩)3月31日晚间,太化股份(600281.SH)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交所的监管关注函,上交所认为太化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该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信披违规似乎是太化股份的“家常便饭”,2015年以来几乎年年都因为信披违规遭到处罚或监管。事实上,太化股份的业绩从2009年大幅亏损从开始便一发不可收拾,这些年更是走上了花式保壳的道路。
上交所对太化股份及其时任董秘予以监管关注
根据此次收到的监管关注函显示,太化股份的违规行为包括: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9年12月3日,太化股份披露了一份重组报告书,该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太化股份未就上述涉诉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披露信息显示,2017年10月26日,太原市立唐工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化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5612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及太化集团共同赔偿立唐工贸2131.46万元。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2131.46万元的赔偿金额占太化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280.06%,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太化股份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述提到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太化股份称,对于该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对该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立唐工贸的起诉。在太化股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公司理应分阶段披露诉讼进展。但太化股份并未就上述涉诉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公司后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才在重组报告书和修订稿中对相关诉讼事项予以披露。
按照山西省、太原市政府环境整治的要求,公司自2011年起,陆续关停了合成氨、焦化、氯碱等主要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太化集团此后两次出具《关于资产补偿的承诺函》,承诺公司相关生产装置关停后,所造成的损失由政府通过太化集团给予补偿,若政府补偿不足,将由太化集团以现金形式足额补偿。
2019年12月份太化股份披露的重组事项触发了太化集团的资产补偿义务。作为公司处置关停资产的重要配套安排,太化股份理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准确、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补偿承诺事项及应补偿金额等内容。但公司未在上述提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上述事项。经监管督促,直至2019年12月19日,公司才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
花样频出 信披违规成常态
2017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因虚增营业收入被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而在此前,上市公司被问询时并没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收入予以披露。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2014年实施多笔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超过7亿元,而太化股份当期财报所公告的营业收入是33.70亿元,也就是说,当期有超过1/5的营业收入是虚增的。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太化股份是“人为”增加的交易环节,进而增加销售收入。
太化股份在信披上动的“心思”可谓不小。太化股份虚增营业收入的线索是来自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6初,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15年三季度对会计事务所延伸审计到上市公司,并发布了一份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15年三季度对会计事务所延伸审计到本公司。
太化股份在对该消息进行披露时,并未在标题中提及涉嫌虚增收入、审计等字眼,而只是用了“公告”二字,或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该份公告的存在感。而且在文中,太化股份还将虚增收入的责任帅锅给“上级”,表示: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虚增收入。
事后,交易所对公司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一事发来问询函,太化股份抱着“打死都不认账”的态度,在回复交易所问询函时表示“不存在所述的虚增收入问题”。担任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保证上市公司没有虚增收入。
5个月之后,因为虚增收入一事,太化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因误导陈述虚增营收等行为,太化股份及高管遭到相应处罚。近日,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也因此被山西证监局进行了处罚。
在虚增收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时任董事长杨培武、总经理张瑞红、财务总监赵敏、独董周崇武、董事会秘书贾晓亮等多人被交易所通报批评,原因是上市公司没就2015年净利润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亏损1.75亿元)在发布业绩预亏公告,主要责任人未做到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因此被交易所通报批评。
糟糕的业绩
太化股份频繁在信披上动手脚,或与其糟糕的经营状况有关。
太化股份于2000上市,最初主营业务以聚氯乙烯系列、粗苯精制系列等化工产品为主,2013年后转向焦炭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