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1 07:25:32来源:融易新媒体
3月24日,金刚玻璃(300093,股吧)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9号(以下简称“事项告知书”)。
金刚玻璃于 2019 年 1 月 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9003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金刚玻璃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和 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融易新媒体,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38.19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60.87 万元,虚增利润 4,461.3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2.67%。《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5,458.76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919.54 万元,虚增利润 6,205.3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2.90%。《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439.24 万元,虚增利润 1,482.5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78.57%。《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177.61 万元,虚增利息收入 878.05 万元,虚增利润 4,987.67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 408.7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5.43%。《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610.71 万元,虚增利润610.7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04%
二、金刚玻璃在 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2 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45,088.1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7.75%和净资产的 51.62%;《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 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5.41%和净资产的 37.22%。
三、金刚玻璃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 年至 2018 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302,198,989 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 年全年为 25,856,589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17 年全年为 120,9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2018 年上半年为84,845,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018 年全年为 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拟决定对金刚玻璃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还拟决定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