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5 07:17:5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网财经3月18日讯 深圳证监局近日关于对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洲明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32)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于2019年7月起对洲明科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监事缺席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股东大会召开时只有部分监事出席,缺席监事无请假或授权委托手续,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存在不规范情况。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部分规定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不符。二是对股权激励、对外投资等部分重大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在收购部分子公司股权等事项中未将中介机构参与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
公司子公司山东清华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康利)的主营业务为景观亮化照明工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清华康利在各期期末未能合理预测合同预计总成本,未能根据项目的完工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完工进度,导致部分工程项目确认的收入成本不准确。此外,公司子公司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项目按开发票时间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存在滞后情况。
(二)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清华康利存在同一客户不同项目未单独划分账龄、部分项目完工验收后未及时确认应收账款、部分长期已竣工未结算项目的存货未及时结转至应收账款等情况,影响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导致相关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
(三)部分已发生成本费用未及时结转
清华康利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在公司员工借款挂账情况,相关费用实际已发生但未及时结转。
(四)存货减值测试不审慎
清华康利部分停工项目、尚未施工的项目存在减值迹象,但未对存货中上述相关项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此外,公司对部分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选取的预计售价未考虑库龄对存货价值的影响。
(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金额不准确
公司对不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两个工程项目确认了资本化利息,导致少确认相关财务费用。
深圳证监局指出,洲明科技存在股东大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对部分项目收入及成本确认、坏账计提、存货减值测试、费用确认等事项的处理不规范,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洲明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除了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之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洺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徐朋、财务总监胡艳,也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