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07:29:52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1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和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杨卫东(时任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金储”)期货投资总监及中联金储-国金证券-中联金储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先锋组合1号”)基金经理)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杨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先锋组合1号期货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杨卫东担任基金经理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
“王某才”期货账户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该期货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杨卫东,且开户后一直由杨卫东实际控制使用,由杨卫东决策并使用中联金储办公电脑或其个人电脑下单。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个合约上,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3万元。
杨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杨卫东所实施的利用期货交易利益输送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交易场所,导致管理基金财产亏损超百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不得从事诉讼、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黄金饰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的销售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