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6 14:28:1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0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王青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海通期货-中南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过程看,海通期货根据合同约定的风控要素在中信证券提供的恒生PB系统中设定相应的风控阀值,中南投资在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恒生PB系统投顾端发出投资建议,系统风控端自动审核,符合风控指标要求的投资建议指令直接发送报单至券商柜台下单,王青方能够即时查询投资建议指令的执行情况。根据相关证据,中南1号实际由王青方前往海通期货洽谈后成立,劣后方为王青方募集,系统设定的投顾端用户名为“投资顾问-王青方”,且实际由王青方负责投资决策及发送投资建议。综上,王青方知悉中南1号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陈某初”和“李某”2个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自“陈某初”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该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9665.47万元,卖出金额10248.71万元。“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ST狮头”“ST亚太”“猛狮科技”“香梨股份”“精伦电子”等5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41.67%;趋同买入交易金额合计5832.78万元,占账户买入金额的60.35%,趋同交易获利677.23万元。
自“李某”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13379.21万元、卖出金额14545.55万元。“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猛狮科技”“ST狮头”“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25%;趋同买入交易金额5615.03万元,占账户买入成交金额的41.97%,趋同交易盈利655.89万元。
中国证监会查明,“陈某初”证券账户和“李某”证券账户由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2370建设银行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为王青方向陈某初、杨某恩等的借款。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杨某春”“王某珩”“刘某凯”“杨某恩”“姜某平”“王某峰”等账户陆续向陈某初上述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约2990万元,王青方向该账户转入保证金340万元,上述资金全部转入“陈某初”证券账户。
“李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7905招商银行账户。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王青方商议共同投资股票生意,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盈利与亏损,投资过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将资金全部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此外,王青方、陈某初、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别承认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陈某初”和“中南1号”证券账户。“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下单地址与“中南1号”下单地址存在重合。王青方主要使用笔记本电脑(配备多个无线网卡)下单操作“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证券账户,三账户存在下单交易地址重合。综上,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证券账户。
以上事实,有海通期货提供的相关协议、中南投资工商资料、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中信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