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4 22:11:59来源:融易新媒体
涉金融合同纠纷案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擅改业务使用被罚款五万元、未能完全执行工资支付专户制的规定被监管点名,惹上诸多“麻烦”,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600325))多家子公司在列。
涉金融合同纠纷被银行起诉 法院判令承担连带保证或清偿责任
2020年2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徐艳艳、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402民初11430号,判决显示,“一、被告徐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601988)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45273.92元以及计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7971.03元、罚息59.84元、复利121.86元;二、被告徐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10%(每年9月22日调整一次)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445273.9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7971.03元为基数);三、被告徐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律师费26671元;四、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艳艳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艳艳追偿。”
2019年11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静、珠海市浩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402民初1375号,判决显示,“一、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24日尚欠贷款本金603126.36元、正常利息10403.82元、罚息415.08元及支付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及正常利息共613530.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4199元;三、被告珠海市浩丰贸易有限公司就第一、第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陈静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403民初2533号,融易新媒体,判决显示“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03号案王建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借款本金2930002.83元、利息、律师费5万元、公告费260元及诉讼费3605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建追偿。”
天眼查资料显示,上述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浩丰贸易有限公司皆为华发股份子公司。其中,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3月03日,注册资本为94020万元,华发股份100%持股。另外,珠海市浩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4日,华发股份持股80.49%。
擅改物业使用性质被罚款五万 违反施工规定被罚超600万元
华发股份旗下子公司除了被银行起诉外,还多次遭到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6日向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开出了一则罚单(第2192709001号)。该处罚显示,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于2019年06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发四季苑小区21号楼地下空间实施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复查笔录;3、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规划平面图。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处罚并非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收到的第一张罚单,事实上,近年来,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多次收到行政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即浦市监案处字〔2016〕第150201629493号显示,上海铧发创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