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8 18:07:18来源:融易新媒体
新浪财经讯 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与万通联合通信公司因协议履行问题对簿公堂。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租用万通联合场地自建基站,但却一直未支付首笔租金24.85万元。又因有万通联合员工向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员工行贿,要求解除双方合约,但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6年年末,万通联合与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签订《宏蜂窝基站站址租赁协议》及《保廉合同》。
该租赁协议主要约定:万通联合向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提供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单元楼楼顶10平方米场地用作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自建基站;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租金总价款为35.5万元,租金每年3.55万元,租金含增值税率为11%,租金结算方式为:协议签署生效后支付70%总租金共计24.85万元,第七年支付20%总租金共计7.1万元,第九年支付10%总租金共计3.55万元。
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12月15日生效,万通联合依约向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提供建设基站的场地,但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一直未向万通联合通信公司支付租金。
同时,万通联合与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保廉合同》约定,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对违反《保廉合同》的行为,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个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万通联合人员存在违约行为的,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有权利要求万通联合通信公司对其公司人员进行查处,并保留终止相关合同、将万通联合通信公司列入合作伙伴黑名单的权利。
该《保廉合同》的第三条第二项约定,万通联合人员不得为获取合作利益向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人员送礼、行贿,不得有向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人员提供宴请和娱乐活动及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2016年12月26日,万通联合人员刘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谈话期间,交代2016年1月27日,其为在承接中国铁塔北京市昌平分公司基站选址业务时获得竞争优势,给予该公司区域项目经理杨某18万元。
2017年9月20日,法院判决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0万元。
2018年6月28日,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以《关于解除存量基站合同的洽商函》的形式,书面告知万通联合基于上述犯罪事实,就解除其与万通联合签订的租赁合同等事项进行洽商。
2018年7月2日,万通联合书面回复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表示不同意上述洽商函里的内容,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万通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继续履行协议,支付约定租金24.85万元,病支付逾期利息1.966万元。
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在该案一审中,万通联合表示刘某的行贿行为系个人行为,并非单位行贿,且发生在《保廉合同》签订之前,不涉及本案租赁合同的签订,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无权就此解除合同;并表示,其可以随时出具相应发票。
同时,法院还向万通联合与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双方确认,租赁合同有效并仍在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涉案合同涉及杨某的受贿行为,且该合同签订于杨某的受贿发生之前。现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要求解除其与万通联合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法院不予支持。万通联合通信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万通联合确有对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人员行贿的行为,且双方之间约定的给付条件亦未达到,故对万通联合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1、中国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继续履行与万通联合签订的《宏蜂窝基站站址租赁协议》;2、中国铁塔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且万通联合向其出具面值24.8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万通联合支付租金24.85万元;3、驳回万通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中国铁塔北京市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支持全部反诉请求,驳回万通联合通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收受款项的人为杨某,而杨某并非双方协议中载明的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的联系人或签字代表,同时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未能证明签署因果关系的存在,应由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由此,该协议应继续履行,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向万通联合支付相应的款项。故,二审法院驳回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