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6 16:13:2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显示,经查,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悦达善达”)在销售悦达善达定增私募基金九号产品过程中,没有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悦达善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悦达善达成立于2013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祁广亚未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悦达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9日,注册资本31.2亿人民币,唐如军为法定代表人,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8%。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6 号
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悦达善达定增私募基金九号产品过程中,没有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融易新媒体,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