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7 22:22:31来源:融易新媒体
新浪财经讯 1月23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潘洪环、罗栋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委托万隆评估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发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万隆评估对智慧松德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大宇精雕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未对大宇精雕项目组的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以识别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获取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必要资料。万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要求大宇精雕提供关于触摸屏玻璃精雕机产品销售数量在预测期逐年增加的相关依据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未对使用的评估资料进行核查验证。万隆评估在对大宇精雕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使用了大宇精雕提供的TFT自动化生产线和玻璃盖板自动化生产线两类产品预测期的在手订单明细表,但未对该在手订单明细表中的订单是否签署了合同或协议进行核查,也未执行其他核查验证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完整地记录或披露评估程序履行情况。一是在分析大宇精雕评估项目是否适合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未将分析过程形成工作底稿;二是在计算大宇精雕预测期营运资金时,未在资产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中记录或披露相关参数选取的原因和过程。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融易新媒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潘洪环、罗栋材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