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3 07:20:4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记者 张海蛟)近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了网友反映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洲地产(泉州)”)虚假宣传的举报,回复显示该网友与禹洲地产(泉州)达成调解协议,由禹洲地产(泉州)退还该网友预订商品房所付定金2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禹洲地产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仍未获回复。
2019年12月,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发表题为《惠安县禹洲地产佐案香筑 赠面积30平虚假承诺》的举报留言。
举报内容如下:
本人首次购房,在合约内与开发商禹洲地产(泉州)签订正式(商品买卖合同),看到口头承诺的赠送30平面积,合同没有体现,与项目负责人磋商时,本人要求开发商将承诺赠送30平面积以补充条款协议进行签约。开发商拒绝添加补充任何协议,本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合同无法签订,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称本人2019年12月29日在合约内没有签订,将没收定金。
2020年1月16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上述网友举报。回复如下:
您留言反映的“惠安县禹洲地产佐案香筑 赠面积30平虚假承诺”的事项,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查,您反映禹洲地产(泉州)虚假宣传,要求退还预订商品房所付定金20000元。2019年12月23日,我局电话告知您,您的举报已经依法受理,并交由螺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2020年1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组织您与禹洲地产(泉州)在螺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调解,最终您与禹洲地产(泉州)达成调解协议:由禹洲地产(泉州)退还您预订商品房所付定金2万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上述举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世纪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西南400米(惠安禹洲商业广场)。
禹洲地产(泉州)成立于2010年8月19日。其股东结构如: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60.00%;厦门禹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00%。
官网显示,1994年,禹洲集团成立于厦门。2009年11月,禹洲集团地产板块禹洲地产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1628.HK)。2016年禹洲集团总部搬迁到上海。
泉州惠安县禹洲城市广场占地将近1400亩,总建设面积224万平方米, 项目以高端住宅和大型商业为主。整个城市广场的住宅面积超过180多万平方米,总户数将超过16000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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