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8 09:10:04来源:融易新媒体
1月21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海信托原副总裁魏志刚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早在2017年1月,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魏志刚。”
时隔3年后,魏志刚受贿案迎来终审裁定,被指利用职务便利受贿530万元。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志刚于2008年至2013年间,担任国有公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信托业务一部经理、营销总监、总裁助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志刚在中海信托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在推进太湖新城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资项目方面提供帮助,融易新媒体,于2009年5月26日至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陈某贿赂的300万元。后因审计署开始调查太湖新城公司信托融资的情况,魏志刚退还给陈某200万元。
此外,魏志刚为北京军镒兴投资有参与项目提供帮助,于2013年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另案处理)贿赂的200万元。
除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魏志刚还充当起了掮客的角色。魏志刚为融信利达公司介绍华宸信托承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托业务提供帮助,于2009年2月、8月间,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融信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另案处理)贿赂的共计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从其律师事务所的提成收入中支取了300万元给魏志刚,且在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备注为“魏志刚提成”的线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魏志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魏志刚提出上诉称,收受陈某300万元不构成受贿犯罪,200万元是其持股分红,葛某给其30万元是劳务介绍费。
江苏省高院认为,魏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