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5 08:08:5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号)显示,经现场检查,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000576.SZ)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抵押事项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3月,广东甘化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申请1.4亿元授信额度,以相关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物作价2.36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14%。2015年12月,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理财计划代理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江门分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分别签订了《债权投资协议》和《质押合同》,取得投资人5年期的4亿元融资,并将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出让分成款的应收账款出质给项目管理人,评估价值为11.31亿元,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8%。公司对上述抵质押事项均未履行必要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现金流量表数据核算不准确
广东甘化在编制全资子公司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将升华电源的2480万元定期结构性存款产品确认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公司2018年度现金流量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多计248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少计2480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三、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一是多次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广东甘化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办公大楼及周边配套用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华支行申请4800万元借款的议案;2018年10月10日和2019年3月19日,公司分别收到原董事长胡成中和原董事陈晓东的辞职报告;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公告对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第四块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件作为内幕信息进行登记。二是未登记向控股股东报送财务数据的事项。公司每月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报送给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但公司未对控股东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三是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内幕信息事项登记不准确。公司于2018年8月开始筹划生物中心股权转让事项,但相关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登记的知情日期最早为2018年10月25日,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广东甘化时任董事长胡成中、总经理施永晨、董事会秘书沙伟、财务总监雷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东甘化及4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甘化成立于1993年4月15日,注册资本4.43亿元,于1994年9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施永晨为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融易新媒体,截至2019年9月30日,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4亿股,持股比例41.55%。
当事人胡成中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10月10日任广东甘化2届董事长;施永晨自2013年5月31日至今任3届副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1月4日,自2013年4月2日至今任总裁;沙伟自2008年6月26日至今任副总裁,自2011年9月8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雷忠自2002年5月17日至今任财务总监,自2008年6月26日至今任副总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