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4 09:00:34来源:融易新媒体
1月1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山西省太原市集资诈骗案的判决书,主犯冯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借“炒现货”非吸2亿元
判决书显示,2011年,冯某成立山西华盛金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盛公司),经营范围为黄金、白银饰品销售。经营期间,该公司与华盛金道(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津贵金属交易所120号会员单位)签订居间合同,负责在山西地区介绍从事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易业务的客户。
这个被称作“银商通”的业务,主要是由山西华盛公司负责帮助客户在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开立交易账号,客户本人可以将资金划转至交易账号,实盘交易现货和延期交易。
2011年,冯某以山西华盛公司需要开展“银商通”业务为理由,在征得太原市某银行部分网点同意后,派遣公司业务员到银行网点进行驻点。
业务开展一段时间后,冯某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网点公开宣传新业务,擅自在“银商通”业务基础上,与客户约定,将账户委托给山西华盛公司全权管理和交易操作。
同时,业务员向客户保证,融易新媒体,此操作零风险、保本且由固定收益,并按投资期限设立年化收益不低于7%,期满后账户资金若产生亏损则由山西华盛公司全部承担。
协议签订以后,客户将交易平台中的交易账号密码交由冯某掌握,冯某持有这些交易账户使用客户资金代为现货贵金属交易。
经鉴定,“银商通”授权业务投资人数192人次,合同金额2亿余元人民币,造成客户亏损983万余元。
不满现状推出“新业务”
在山西华盛公司积攒一定客户资源后,冯某借此前公司业务员开展“银商通”业务进入银行网点的工作便利,在银行网点推出“新的黄金制品理财产品”,谎称投资实物黄金买卖可获固定利息,购买金额10万元起。
冯某指使公司业务员在网点公开宣传此理财产品,欺骗客户将投资黄金款先转至山西华盛公司账户,约定客户出资向山西华盛公司订购黄金、白银制品,在此基础上选择3个月至24个月不同周期,到期之后客户可以无条件退货,并由山西华盛公司向客户退回全款,并返还货款金额对应的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固定利息。
但是,山西华盛公司收到客户的黄金投资款之后,并未用于购买黄金或者白银制品,也未用于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内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由冯某控制进行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的现货或期货市场交易、并用后期客户资金返还到期客户投资本息,以及转账消费和大额提取现金等。
经鉴定,冯某及其业务员开展的黄金制品业务投资人数841人次,合同金额4.8亿元。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由于冯某操作期货等严重亏损,同时需要支付客户巨额利息,以及冯某提取巨额资金去向不明,至2015年10月,山西华盛公司已无资金可支付客户本息,冯某等人携带公司财务资料逃匿至北京。
案发后,共有400余名受害群众报案,造成经济损失1.85亿元。
2016年6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民警与技侦部门一同将冯某等人抓获,其余人等陆续投案自首。据了解,除冯某外,其余涉案人员共有23人。
2019年8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冯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黄金制品业务的形式不法集资,造成投资人损失1.8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冯某以及其余20余人,向社会公众不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太原中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到免除刑事处罚不等。
太原中院作出判决之后,冯某表示不服,向山西高院提出上诉,但最终被山西高院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