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12 00:07:27来源:融易新媒体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为了深化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就开展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创建信披示范)。
第三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专注主业、运作规范、内控有效、信息披露透明、注重投资者回报,在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中发挥信息披露表率作用。
第四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保障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信披示范创建试点。
第六条上市公司创建信披示范不代表本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公司经营质量、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二章 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参与创建信披示范,应当在本所上市届满3年,具有优良的信息披露质量记录,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3年的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3A;
(二)最近5年的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4A1B。
第八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均高于5亿元。
第九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内控健全、治理有效,具有较强的合规和风控能力,不存在重大内控和治理缺陷。
第十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注重投资者回报,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最近3年每年的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均达到30%以上。
上市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留存未分配利润等合理原因,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要求,可以参与创建信披示范,融易新媒体,但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指引》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在本所上市不满3年的上市公司参与创建信披示范,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且近3年未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二)在本所上市已届满1年,且已上市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上市当年因评价期不足12个月评价结果为B的除外;
(三)在本所上市起各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均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合规经营、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36个月;
(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在本所对其启动纪律处分期间,以及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后未满36个月;
(三)最近36个月内,董监高、控股股东(含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或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运作不规范的情形。
第十三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持续稳定经营,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公司最近12个月内出现过大额债务无法按期兑付;
(二)公司控制权最近12个月内发生变更,或者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最近12个月内的质押比例曾达到80%以上、被司法冻结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公司控制权存在其他重大不确定性;
(三)公司重组上市未满12个月,或者公司正在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主要业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其他可能导致经营不稳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