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7 07:27:5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显示,经查,融易新媒体,2016年下半年,珠海视通超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视通”)股东李某向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603598.SH)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某记提出资本合作意向,寻求珠海视通被引力传媒收购。2017年3月9日至5月8日,双方就并购重组事项开展接洽,引力传媒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禚某军、助理张剑锐、珠海视通股东胡某慰、李某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决定的制定、论证。2017年5月8日,引力传媒与胡某慰、李某签署《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视通超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框架协议》。5月10日,引力传媒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投资事项。5月23日,引力传媒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7月8日,引力传媒发布公告称,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胡某慰和李某持有的珠海视通100%股权。
引力传媒购买珠海视通10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5月10日。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张剑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所任职务参与引力传媒并购重组过程,自2017年3月9日起即知悉内幕信息。
张剑锐系杜兴前配偶,二人为正常夫妻关系,日常接触频繁。张剑锐有向杜兴前传递工作信息的习惯。2017年3月23日,张剑锐加入禚某军建立的关于上述重组事项的“视通尽调”微信群。2017年4月1日,张剑锐通过微信告知杜兴前引力传媒并购重组信息。2017年4月21日、4月25日,张剑锐将珠海视通的合同资料、预收明细等电子数据发送给杜兴前。综上,张剑锐向杜兴前泄露了内幕信息。
2017年3月23日,杜兴前买入引力传媒股票1000股,并在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买入该股票。杜兴前于2017年3月23日至4月17日共买入“引力传媒”1.8万股,买入金额34.74万元。上述股票已于2017年4月19日至2018年3月7日全部卖出,亏损3.74万元。
张剑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杜兴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张剑锐处以15万元罚款;对杜兴前处以1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3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引力传媒成立于2005年8月10日,注册资本2.71亿元,于2015年5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罗衍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罗衍记持股1.29亿股,持股比例47.67%。珠海视通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罗衍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为引力传媒全资子公司。
引力传媒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显示,公司拟通过现金方式交易标的珠海视通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9亿元,经与珠海视通股东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3.85亿元,并分为5期支付。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