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18:32:36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西证监局发布关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银河集团总裁姚国平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银河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违法事实。
银河集团在知悉其所持银河生物股份全部被冻结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银河生物予以披露,且在银河生物问询的情况下,仍隐瞒有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8年3月至9月期间,银河集团总裁姚国平实际负责银河集团经营管理。姚国平知悉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冻结事项,但未及时组织银河集团如实告知银河生物相关事实,导致银河集团未及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融易新媒体,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河集团、姚国平)
当事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姚国平,男,1965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