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16:03:2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驱动”证券代码:603583)内幕交易当事人罗泽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罗泽林内幕交易捷昌驱动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罗泽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部及新昌县金融办有关人士到捷昌驱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相关情况,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询问了解从新三板转到主板的可能性及时间周期。
2015年12月底,捷昌驱动就转板事项开始前期调研及挑选券商工作。平安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陆续到捷昌驱动考察并发送IPO保荐报价方案。
2016年1月17日,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总经理陆某健、董事会秘书徐某峰与兴业证券杨某朝、孙某在新昌县碰面,基本确定兴业证券为捷昌驱动IPO的保荐机构。因会计师与律师自2010年捷昌驱动股改后一直为公司服务,融易新媒体,捷昌驱动本次启动IPO过程中未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接触。
1月29日,捷昌驱动在公司召开IPO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讨论制定了初步的IPO时间计划表及各中介机构分工。
2月16日,兴业证券正式进场工作。2月23日,董事会秘书徐某峰与兴业证券杨某朝等人讨论关于第二天供应商客户走访事项,因涉及到对外调查,担心引起股价波动,公司股东人数突破200人,公司决定2月24日停牌。
2月24日收市后,捷昌驱动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5日起暂停转让。
3月18日,捷昌驱动发布了关于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的提示性公告。
捷昌驱动启动IPO事项是重大事项,上市成功后,捷昌驱动将由非上市公众公司变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有关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捷昌驱动启动IPO事项可以比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2月24日,董事长胡某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罗泽林内幕交易捷昌驱动股票情况
(一)罗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接触情况
罗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为高中同校同届同学。2016年1月,罗泽林和胡某昌有10次通话记录,其中1月19日、24日、27日、28日各有一次通话。2016年2月,罗泽林和胡某昌有21次通话记录,主要集中在2月6日至13日,共有15次通话,2月23日通话两次,2月24日通话一次。
(二)罗泽林交易捷昌驱动股票情况
“罗泽林”证券账户由罗泽林本人实际控制并操作。罗泽林在光大证券和安信证券均开有证券账户,且均有买入捷昌驱动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泽林”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捷昌驱动股票55,000股,成交金额1,614,524.30元。截至调查日,账面盈利399575.70元。
罗泽林光大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捷昌驱动股票的情况是:2016年2月2日买入10,000股,成交金额289,240.42元;2016年2月3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144,720.36元;2016年2月23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152,732.56元;2016年2月24日买入13,000股,成交金额398,006.04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33,000股,金额984,699.38元。
罗泽林安信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捷昌驱动股票的情况是:2016年1月28日买入1,000股,成交金额29,470.18元;2016年1月29日买入21,000股,成交金额600,354.74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22,000股,金额629,824.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罗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多次通话联系。罗泽林操作其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捷昌驱动股票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罗泽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责令罗泽林依法处理不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99575.70元,并处以799151.40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