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10:47:46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四川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刚、石华超所执行的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股份 证券代码:600321)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亚会A审字〔2019〕0021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亚会A专审字〔2019〕0010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上述项目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正源股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晚于业务实际开展日期。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2018年正源股份向全友家私有限公司销售额达37,600万元,约占公司板材业务收入的46%。而审计底稿——业务保持评价表中,对被审计单位是否依赖主要客户的评价结果为“否”,也未说明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正源股份存在大额关联交易等特定交易类型,但审计底稿中未见确定适用于被审计对象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的规定。
二、业务执行阶段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审计程序未执行、执行不充分
未对正源股份本部外币账户汇率履行核查程序;未对被审计单位全部公司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执行检查程序;未对其子公司嘉瑞源实业的预收账款科目执行合同检查程序;未对正源股份空港工厂收入的真实性履行检查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函证控制记录有误。如正源股份板桥工厂应收账款函证底稿中,《应收账款发函情况表》显示成都新融贸易有限公司本年无发生额,而《应收账款明细表》显示本年发生额6.40万元,函证内容与明细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
二是部分函证控制有效性不足。部分亲自获取函证证据的记录无现场录影录像,也未登记对方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部分邮寄函证缺少发函存根和回函单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缺失。如正源股份年报对重要诉讼进行了披露而未见相应的审计底稿;正源股份本部底稿中的《长期借款明细表》列示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索引号,但底稿中未见索引号对应的附件资料。
二是部分审计证据不充分。如正源股份本部货物运输收入的确认只获取了与大连弘运粮食和大连良顺通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货物运输结算协议,缺少对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结算发票的检查记录。
三是部分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正源股份板桥工厂底稿显示销售费用存在跨期,审计说明为无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相关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或未实施
一是相关内控测试结论缺乏依据,对公司重大财务错报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未能有效测试及识别。如你所对正源股份“资金运营循环—银行存款及票据管理”控制点测试结论为“收支及时准确入账”。经查,正源股份2018年注销了4个银行账户,但正源股份未将上述银行账户的大额资金收支流水入账。
二是未对已识别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如你所根据正源股份“销售与收款循环—了解销售与收款流程矩阵”,你所识别出“客户开发”、“确定销售价格”等5个关键控制点,但你所仅对其中“订立框架协议、合同或者订单”及“交付和收款”2个控制点实施控制测试,对其余3个控制点未实施控制测试。
三是未获取有效样本证据进行控制测试。如你所对聚丰源“采购与付款循环—预付应付”控制点测试底稿,所抽选的样本资料为正源股份的相关会计凭证而非聚丰源的相关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