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1 14:43:3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今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薛跃宏内幕交易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600797.SH)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到11月,浙大网新控股的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恩普”)总裁江某元告知浙大网新董事长史某。史某表示可由浙大网新收购网新恩普管理团队持有的网新恩普股权。2014年11月20日前后,史某向网新集团董事长(浙大网新控股股东)赵某报告,浙大网新拟收购网新恩普股权,建议网新集团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电气”)以及浙江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等资产也植入浙大网新。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7日)至2015年2月10日,浙大网新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网新电气、网新信息、网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事项进行方案设计和相关商谈。2015年2月11日,浙大网新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2015年6月1日,浙大网新复牌,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网新电气、网新信息、网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作价5.51亿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2.72%,同时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亿元。
浙大网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网新电气、网新信息、网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也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至7日)浙大网新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收购方案设计,并于12月中旬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2月7日(12月第一周最后一日)形成,2015年6月1日公开。江某元作为收购标的之一网新恩普的董事长,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较早知悉了浙大网新拟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网新恩普的信息,且其与资产评估公司进场评估时有过交流(进场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1月16日间),故知悉时间不晚于2015年1月16日。
经查明,薛跃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薛跃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为大学同学。2015年1月17日(周六),薛跃宏与江某元通话,时长11分43秒。薛跃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联络后,操作本人中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浙大网新”股票316.83万股,融易新媒体,成交金额2643.99万元。该部分股票已经全部卖出,盈利金额671.73万元。
2015年1月17日(周六),当事人薛跃宏与江某元通话,其在通话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月19日)单日买入“浙大网新”股票近1700万元,且属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交易持续一整天,买入意愿十分强烈。截至2015年2月10日,薛跃宏共买入“浙大网新”股票316.83万股,成交金额2643.99万元,当事人的交易时点同其与内幕知情人的联络时点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薛跃宏买入时点、买入意愿、买入方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异常性,现有理由及证据无法解释其买入合理性。
薛跃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薛跃宏违法所得671.73万元,并处以1343.45万元罚款。罚没合计2015.18万元。
浙大网新公司前身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3]68号文批准,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月8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1997年4月18日,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0年12月18日,公司名称由"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8日,公司名称由"浙江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3日,公司名称由"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