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1 13:35:23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5号)显示,经查,西藏比邻医疗科技产业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比邻医疗”)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300567.SZ)股东,于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精测电子股份136.7万股,该减持行为未按照西藏比邻医疗在2014年3月24日向公司提交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作出的“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将以书面方式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的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西藏比邻医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西藏比邻医疗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注册资本2350万人民币,林冬铭(有限合伙人)、方红、李发明(有限合伙人)、钟生(有限合伙人)、付于兰(有限合伙人)、朱双全(有限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蓉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2.55%。截至2019年9月30日,西藏比邻医疗为精测电子第五大股东,持股822.01万股,持股比例3.35%。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西藏比邻医疗科技产业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45号
西藏比邻医疗科技产业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融易新媒体,我局发现你企业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或公司)股东,于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精测电子股份136.7万股,该减持行为未按照你企业在2014年3月24日向公司提交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作出的“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将以书面方式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的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