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1 09:33:0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显示,经查,2015年12月15日至3月18日期间,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驱动”,603583.SH)启动从新三板转到主板转板及转板后IPO事项,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总经理陆某健、董事会秘书徐某峰、兴业证券杨某朝、孙某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转板及IPO事项的制定、论证。捷昌驱动于2016年2月24日决定停牌,3月18日,捷昌驱动发布了关于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的提示性公告。
捷昌驱动上市成功后,将由非上市公众公司变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有关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捷昌驱动启动IPO事项可以比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2月24日,董事长胡某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当事人罗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为高中同校同届同学,二人私交较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因体检、工程审计、春节聚会以及亲属就医等事宜多次沟通联络。2016年1月,罗泽林和胡某昌有10次通话记录;2016年2月,罗泽林和胡某昌有21次通话记录。“罗泽林”证券账户由罗泽林本人实际控制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罗泽林”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捷昌驱动股票5.5万股,成交金额161.45万元。截至浙江证监局调查日,账面盈利39.96万元。罗泽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罗泽林依法处理不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9.96万元,并处以79.92万元罚款,共计罚没119.87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捷昌驱动成立于2010年4月30日,注册资本1.78亿元,于2018年9月21日在上交所挂牌,经查,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为胡仁昌,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9月30日,胡仁昌持股5324.40万股,持股比例30%。胡仁昌自2013年8月25日至今任捷昌驱动三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5月13日。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不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6号
当事人:罗泽林,男,1968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