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1 07:33:59来源:融易新媒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12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罗东川强调,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融易新媒体,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解释》共七条,主要聚焦于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范围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建项目合同等协议。外国投资者因赠与、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产生的合同纠纷,适用本解释。
罗东川指出,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解释》,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罗东川强调,《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三是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罗东川认为,《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