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0 09:59:09来源:融易新媒体
财联社记者 黄一灵
在金融行业,非法占用、骗取客户资金是一条红线,可还是有从业人员“以身试法”,最后被法律严惩。
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前中原证券石家庄营业部二部经理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高收益,通过虚假签订委托投资财通基金定向增发协议,骗取被害人马某100万元,随即投入股市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但炒股最后却全部亏损。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最后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罚款20万,相关涉案赃款需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虚构高收益骗取客户百万资金炒股,7个月赔光50万
事情发生在2015年9月。
张某某称,2015年9月份,自己开始准备做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并向马某介绍了这个业务,说预期收益是投资额的1.5-2倍,最少需要投资300万元。
财联社查询发现,2015年5月,平安银行的确曾发布公告称,已通过定向增发向中国平安、财通基金、易方达资管、华富基金、上银瑞金资管、泰达宏利基金、银河资本等7家机构,以16.70元价格发行5.988亿股,合计募集资金约100亿元 。
马某方面表示,平安银行定增张某某承诺的收益为3至8倍,期限18个月,每份200万元。一开始,马某认为有风险不愿意投资,但张某某则对其表示没有风险,可以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低于银行利息,融易新媒体,且200万元的份额张某某声称两人凑一份,各出100万元,并随后几天又向马某出示了一份打印的委托书。
根据马某提供的委托书显示,2015年9月24日,马某委托被告人张利科全权代理办理参与财通基金定向增发相关手续,约定期限15-18个月。
一番游说之下,2015年9月初,马某给张某某提供的一个上海基金账户中汇入了100万元,没几天钱便被退回。
张某某称该投资项目已经结束,可以投资另外一家公司,但是要求马某必须把钱汇入他的个人账户,然后由张某某一起投资基金,当天马某便把100万元汇入张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这100万元,张某某并没有投资基金,而是辗转投向自己妻子的股票账户中(该账户由张某某操作)。
当时,张某某还有组织同事的客户和同学投资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金额共计50万。但张某某所说的平安银行的股票定向增发没有做成,两位出资人要求还钱,张某便从股票账户拿出50万元还债,这样马某投资的钱还剩下50万,但是随即也全部亏损。中原证券的业务流水证明,从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张某某投入股市的资金全部亏损。
2017年4月,马某投资的100万元已经到了张某某当初承诺的18个月的期限,于是马某联系张某某,张某某推脱没时间,随后则明确表示100万元已经无法归还,当初投资的基金公司账户被冻结,钱退不回来。马某想要张某某提供投资的凭证,但张某某无法提供。
在此之后马某也无法联系张某某,于是2017年10月,马某便报警处理,2018年10月18日,民警在一会所内将张某某抓获。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中,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涉案赃款100000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对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张某某在获取被害人钱款前存在与上海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某联系,咨询平安银行定向增发产品一事,也向被害人承诺帮助购买该定向增发产品,但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委托书,获取被害人100万元钱款后,随即投入股市用于炒股和偿还个人债务,致100万钱款无法返还被害人,足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诈骗被害人的行为。据此,张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二审期间,张某某出具还款证明材料,2019年9月27日,张某某妻子郭某代向被害人马某还款10万元。
综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二审期间张某某积极偿还被害人10万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返还被害人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