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6 00:30:58来源:融易新媒体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份关于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法人王国才偷税罚二审刑事裁定书,翻看裁定书,发现案件事涉A股上市公司中国化学全资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裁定书显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王国才(占50%股份)、梁某1(占25%股份)、陈海舟(占25%股份),王国才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17日,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中煤图克化肥项目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钢结构销售,并不包括钢结构安装。王国才身为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迎合对方单位要求和少缴税款,同意对方将本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点数为17%)开具为建筑安装发票(营业税发票一种,纳税点数为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6年2月,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补缴税款人民币1752829.0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76414.52元,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经催收之后仍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2017年4月20日,经绍兴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2012、2013年度缴纳税款情况鉴证:2012年少缴税款人民币1514197.80元,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56.23%;2013年少缴税款人民币361329.26元,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16.71%,上述未交税款合计1875527.06元在该次鉴证之日前未申报缴纳。
王国才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8)浙0602刑初3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国才不服,提出上诉。
关于逃税罪,其辩护人辩护称:(1)原判将单位犯罪错误的认定为个人犯罪。(2)证人梁某1、施某1、潘某、王某1四人均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其中梁某1、施某1、潘某参与了涉案逃税行为,王某1系梁某1亲戚,上述人员为逃脱罪责或帮助他人逃脱罪责出具内容不实的证言,相关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王国才申请与上述证人当庭对质。(3)本罪定案证据主要为言辞证据,缺乏王国才签字确认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的书证,尚存合理怀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国才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融易新媒体,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