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9 09:12:54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0号)显示,检查发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玻集团”,股票简称“南玻A”(A股),000012.SZ;“南玻B”(B股),200012.SZ)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8月16日,南玻集团与深圳市信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投资”)签署了《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和《关于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约定信实投资以4.25亿元受让南玻集团持有的深圳南玻显示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显”)19%的股权等;《补充合同》主要约定了南玻集团与信实投资对深显股权回购的相关事项。南玻集团未对《补充合同》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此外,上述《补充合同》项下约定的南玻集团的回购义务构成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在相应会计期间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南玻集团未及时予以确认,导致2013至2015年财务报告出现错报。2017年4月28日,南玻集团在《2016年年度报告》《关于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南玻集团上述重大补充合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南玻集团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南玻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南玻集团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1号)显示,当事人曾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曾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2号)显示,当事人吴国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代表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吴国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3号)显示,公司未对《补充合同》相关衍生金融工具及时予以确认,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罗友明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罗友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为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2月,公司A、B股同时在深交所上市,成为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集团目前总资产85亿元,有下属企业27家,员工7600余人,是中国玻璃行业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为南玻A第一大股东,持有4.66亿股,持股比例为15.01%;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为第二大股东,持有1.18亿股,持股比例为3.81%;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为第四大股东,持有6476.52万股,持股比例为2.08%。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6.50亿股,持股比例为20.90%。
当事人曾南历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总裁、副董事长、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其中曾于2005年4月22日至2008年4月9日担任南玻集团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于2002年5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担任南玻集团总裁,于2007年11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担任南玻集团董事长。截至2017年4月28日,曾南曾持有南玻A股票450.04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