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8 17:32:45来源:融易新媒体
01 国都证券陷劳资纠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07年9月10日,檀某入职国都证券,岗位为综合管理部文秘,月工资标准为9500元。
2012年10月8日,双方订立期限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檀某继续在国都证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17日,国都证券向檀某送达《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下称《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9日到期。因你多次拒绝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手续(新签署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决定自2018年10月17日起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2018年11月19日,檀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2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国都证券支付檀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8万元;二、国都证券支付檀某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万元;三、驳回檀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檀某和国都证券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02 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争
庭审中,檀某和国都证券提交多项了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8年9月7日,檀某申请与国都证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和快递邮件,因檀某已在国都证券连续工作满11年,要求与国都证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持原岗位及薪酬待遇不变。国都证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国都证券曾多次要求与檀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告知合同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但檀某均拒绝签订。
檀某为何要拒绝签订这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原来国都证券对其进行了岗位调动。檀某提交的证据之一OA(办公自动化)系统截屏显示,起草日期为2018年9月7日,标题为关于檀某工作调动的通知,处理状态为经办人处理(相关部门会签),内容为将檀某调至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担任柜台。该证据证明国都证券对檀某进行了岗位调动,并非保持原岗位不变。国都证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调动通知并没有正式发文,实际上并未对檀某的工作进行调动。
此外,檀某提交的一份与国都证券相关负责人谈话录音显示,国都证券在2018年9月25日告知檀某,如其想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岗位将调整至营业部。国都证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这是双方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协商,但最终国都证券同意保持原岗位和待遇不变的基础上与檀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都证券提交的多项证据则显示,国都证券曾多次催促檀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檀某予以拒绝。檀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邮件中人力资源部告知檀某可以保持原岗位和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直属领导坚持要求办理工作交接。
03 法院判国都赔偿31万,未支持年终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指出,至2018年9月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仍处于协商过程中。国都证券最晚应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意见。但2018年10月17日国都证券才向檀某送达《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9月9日到期终止,此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履行至2018年10月17日,融易新媒体,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通知书实际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现国都证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属于法定解除事由,故本院认定国都证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支付檀某违法解除赔偿金29.78万元。
法院同时指出,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间,檀某继续在国都证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国都证券应支付檀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