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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新闻热点: 金洲慈航诉讼未披露等4宗违规 实控人朱要文吃警示函

时间:2019-11-06 17:21:25来源:融易新媒体

金洲慈航诉讼未披露等4宗违规 实控人朱要文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3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监管措施〔2019〕28、29号显示,经查,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000587.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依法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金洲慈航及其控股子公司有13起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9.62亿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50%,金洲慈航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及11.1.5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依法披露主要资产及银行账号被查封、冻结事项

  金洲慈航银行基本账号于2018年11月19日被司法冻结,主要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90%股权于2019年1月24日被司法冻结。上述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五)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

  金洲慈航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权于2018年10月25日被冻结,金洲慈航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5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遗漏或不准确

  临沂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金洲慈航控股子公司丰汇租赁的控股子公司,融易新媒体,金洲慈航编制的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金洲慈航2018年年度报告附注中披露的企业集团构成列表遗漏子公司金洲(厦门)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金洲慈航2018年将从金融机构借入黄金业务由表外核算纳入表内核算,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四条规定调整2018年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据。

  金洲慈航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朱要文作为金洲慈航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金洲慈航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洲慈航于1996年2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21.24亿元,于1996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当事人朱要文为法人代表、最终受益人,自2013年7月4日任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金洲慈航第一大股东,持股7.87亿股,持股比例37.04%。

  经查询,朱要文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万向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深圳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创办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任执行董事至今。2013年7月至今任金洲慈航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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