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0 00:47:24来源: 财联社
再看私募方面,今年以来,凭借DMA业务不俗的收益率,不少中小量化基金公司因DMA业务快速做大规模,甚至跻身百亿私募行列。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DMA产品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存在合规风险。
有私募人士指出,将带有高杠杆的DMA产品销售给个人投资者至少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两项法规。
一是根据《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法规显示,收益互换对手方应为机构投资者,而非个人投资者。
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将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不符合专业交易者标准的投资者提供衍生品交易通道服务。此外,在总杠杆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也就是杠杆不能超过2倍。
由此可见,DMA新增业务管控后,券商在交易量、托管规模和资金收益上可能均会受到限制与影响,而中小私募则可能失去了一个做大规模弯道超车的抓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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