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8 19:12:50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烨辛、孙守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楚电子”)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擅自进行了删减,且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柏楚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柏楚电子的保荐机构,发生上述违规事项,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
此外,朱烨辛、孙守安作为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融易新媒体,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16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