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8:35:19来源:防骗网
直播时代,每个公司都希望网红能帮自己销售产品,最好是能与大网红签定类似于年度销售协议之类的约束条款,以此保证产品的销量。但这些协议有用吗?实际上网红带货效果却很难说。
近日,企查查数据披露的《(2021)京0105民初58196号》判决书显示,凯思盛阳(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思盛阳”)诉杭州风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80万元以及支付违约金24万元。
原告凯思盛阳称,2020年12月17日,凯思盛阳与风亚公司签订《年框合作协议》及《年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风亚公司为凯思盛阳提供直播服务,并约定签约三个月内风亚公司需完成直播GMV不低于1000万元,但实际并未完成。2020年12月未安排任何直播,2021年1月安排4场直播,累计直播GMV为65.5万元(非结算GMV,仅为实时GMV,下同);2021年2月累计直播GMV为85.9万元。之后凯思盛阳要求风亚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风亚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保证金等,而风亚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此外,凯思盛阳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且多次催促风亚公司上播,而且风亚公司曾多次许诺凯思盛阳可享受主播薇娅资源,并可以安排主播薇娅上播,但实际履行中从未安排薇娅上播。
风亚公司认为,凯思盛阳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未足额支付保证金、未保证库存、未配合直播带货节奏、寄送样品规格出现错误、提供产品信息不准确、寄送样品不及时、不能及时发货、物流不到位、售后态度差以及违反独家承诺,擅自对接其他主播进行合作等等。且双方签订是年框协议,凯思盛阳单方催促顶级主播直播合作进度,但与顶级主播的合作是最难也是最慢的,风亚公司在推进顶级主播直播合作的过程中,凯思盛阳以各种理由阻碍风亚公司安排其他主播,试图逃避支付风亚公司佣金收益。
众所周知,薇娅是公认的直播一姐,2021年12月20日因为逃税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13.41亿元被封杀。通过企查查查询得知,风亚公司的大股东为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其控股60%。后者是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薇娅的老公董海锋控股(持股比例为54.0321%)。
通过时间推算,薇娅被封杀刚好在凯思盛阳与风亚公司合作的有效期内,这说明薇娅被封杀与上述直播带货纠纷无关。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2月21日,凯思盛阳作为甲方与乙方风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中约定的独家渠道是指在主体爱氏晨曦名下的官方自营旗舰店,包括天猫和抖音平台的旗舰店。签定该协议后,凯思盛阳还支付了品牌独家合作保证金10万元。
因此,凯思盛阳并不能随便给其他公司和主播直播带货。
法院查明,双方代表沈某和汤某有如下微信聊天记录:
2020年12月1日,沈某询问“合同OK没”,汤某回复“稍等哦”,沈某接着问“薇娅双12能上排期吗”,汤某回复“基本搞定,OK啦”。
2020年12月5日,沈某询问合同进展,汤某回复“签年框要薇娅认同,最后要等下姐的答复”,沈某说“那其他主播能推进吗,双12和年货节电商都报名了薇娅,可以推动一下”。
2021年1月5日,沈某问“薇娅这边有消息了吗,马上年货节了”,汤某回复“在安排了”。
2021年1月20日,沈某问“我们什么时候有结果,马上过年了”,汤某回复“我也在等排期,选品都走完了”,沈某问“那什么时候能有结果呢”,汤某回复“说不上来,说实话,我觉得年前可能挺难的”,沈某后续接着说“行吧,那也尽快推进些出量的主播呀,不然这1000万元,你们肯定完不成”,汤某回复“明白”。
2021年2月20日,沈某询问“薇娅推进的怎么样了”,汤某回复“我去催下进度”,沈某说“如果还是这个进展,我们就不能再给你们独家了”,汤某回复“好的,没有问题,我一定努力争取的”。沈某说“我们也没有一直催你们,但一场都上不了,确实有点尴尬”,汤某回复“说实话,我也很尴尬”。
2021年2月24日,沈某问“薇娅那边2.4至3.8有活动,有机会上吗”,汤某回复“都提报了,全力以赴”。
2021年3月15日,沈某问“补充协议尽快回复下”,汤某回复“领导反馈协议不行”,沈某随即说“独家给不了,给了你们独家,三个月根本完不成任务,而且三个月也没有上过一次薇娅,目前给你们的政策已经是最好了,现在货基本也都是优先你们这边,你们评估吧,能继续就继续,不能的话也尽快说清。”
法院认为:凯思盛阳未能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完成合同约定的GMV构成违约,凯思盛阳依约应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案涉合同已于2021年12月17日到期终止,无解除之必要。《年框合作协议》约定凯思盛阳支付1200万元直播费用,风亚公司承诺完成目标GMV6000万元。现双方均认可风亚公司实际完成GMV2237630.06元,按比例计算凯思盛阳应向风亚公司支付直播费用447526元,融易新媒体,则风亚公司应返还的直播费用为352474元。风亚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完成合同约定的GMV构成违约,但合同并未约定相应违约情况下的违约金条款,故凯思盛阳要求风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风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凯思盛阳返还直播费用352474元及4万元律师费。
与之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2021)浙0108民初469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20年10月19日,凯思盛阳与微企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企播”)微企播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微企播公司在抖音或快手平台利用微企播公司资源为凯思盛阳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并约定本次合作总销售目标为500万元销售额。推广期间为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合同结束后按照实际总的销售额以20%的比例计算服务费,多退少补。销售期限届满后凯思盛阳已支付的服务费没有抵扣完的,凯思盛阳有权选择退还服务费,或补播完成约定目标销售额500万元。凯思盛阳如需退还服务费的,应退的服务费要在到期后并双方结算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逾期支付的,每日按万分之六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逾期支付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凯思盛阳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微企播公司另外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凯思盛阳按约定于2020年10月19日向微企播公司支付了10.1万元合同款项。微企播公司在2020年11月11日进行了推广,实现销量1358.52元,即凯思盛阳需要付给微企播公司271.7元服务费,但微企播公司一直未与凯思盛阳进行结算。
最终法院判决,微企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凯思盛阳服务费100728.3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赔偿原告凯思盛阳通告费损失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