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7 08:21:59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昌校宇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零容忍”震慑,及时对各类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总体来看,2019年至今,上交所共计作出308单纪律处分,涉及329家上市公司、1134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相关主体。严厉查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缺陷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案件共计55起,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17.86%。
与此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交所持续完善纪律处分听证、复核制度和运行机制,针对当事人就纪律处分提出的复核申请,及时组织复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发挥自律监管内部救济机制功能,同时通过复核机制,明晰自律监管逻辑和标准,传递一线监管立场。同期,上交所共处理复核事项13件,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4.22%,涉及复核申请人共计58名。相关复核案件主要特征如下:一是公司类型较为集中,主要为高风险上市公司;二是违规类型较为集中,主要为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三是申请主体较为集中,相关复核申请人中95%以上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关键少数“掏空”公司类3起
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类案件复核情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较为集中,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对关键少数主导实施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上交所予以严厉惩戒。同时,公司的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对控制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约束,也是此类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上交所对其一并予以相应惩戒,以督促其勤勉履职。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从基本案情来看,主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如某控股股东违规接受上市公司共计37笔担保,合计金额超40亿元,融易新媒体,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违规行为涉及极端犯罪难以防范,相关责任人对此不知情,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不应承担责任等。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始作俑者”和实际受益方,对违规不知情的理由实难令人信服;董监高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持续、深入关注和有效的监督举措,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不能以违规行为涉及犯罪、不知情、不参与为由推卸其应尽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对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依法合规运作负有法定义务,在其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类5起
就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类案件复核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充分认识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上交所通过实施违规惩戒,督促董监高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手段勤勉履职,及时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保证上市公司及时依规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5起,占比呈上升趋势。从基本案情来看,除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外,未按时披露年报、全体董监高年报不保真案件时有发生,如某公司延迟披露年报达4个月之久,再如某公司全体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投资决策信息,又如某公司存在年报编制不规范且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年报审议时间不足、董监高有权对年报不保真、不认可年审会计师意见等复核理由。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年报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重要的法定义务,董监高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年报编制事项,督促公司及时解决年报编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非仅在年报审议时点,被动等待公司发送年报。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等是需要董事、监事和高管积极履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免责的理由。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以及异议机制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发表异议,应当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不能以笼统的不保真声明免除其法定职责。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违规类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