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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披义务等违法事实 三信防务被罚30万实控人被罚33万

时间:2021-05-12 10:21:39来源:新浪财经

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披义务等违法事实 三信防务被罚30万实控人被罚33万...

  5月10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防务或公司)以及三信防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魏可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三信防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三信防务、魏可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三信防务、魏可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三信防务、魏可红申请,江苏证监局于2021年3月31日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三信防务、魏可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信防务、魏可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对外担保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至2017年,三信防务为关联方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信)提供担保11起,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累计担保金额为59819.72万元,公司对上述关联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且均未按规定依法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7月12日,三信防务与浦发银行衡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信防务为河北三信500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7年4月14日、4月27日,三信防务分别与中国银行衡水分行、工商银行衡水分行、农业银行景县支行、民生银行衡水分行签订担保合同8份,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45836.72万元。

  2017年7月15日、8月21日,三信防务分别与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河北银行衡水分行签订担保合同2份,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8983万元。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3〕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第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2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2016年发生的担保事项,三信防务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对于2017年发生的担保事项,三信防务应当及时披露,其中上半年发生的担保事项应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信防务对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为关联方河北三信提供担保事项,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情形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

  魏可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是公司违规担保行为的决策者和实施者。魏可红未及时通报董事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为三信防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重大诉讼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三信防务因对外担保、金融借款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9起,涉案金额均超过三信防务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51.77万元)的10%,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8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诉河北三信、三信防务、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景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8559.19万元。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三信防务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2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衡水分行诉河北三信、三信防务、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4327.99万元。2018年1月12日作出判决,三信防务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月5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被告河北三信、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三信防务、魏可义、韩英春、魏可新、赵风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2987.82万元。2018年3月21日作出判决,三信防务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9年3月10日作出判决,三信防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标签:
存在,依法,履行,信披,义务,违法,事实,三信,防务,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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