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01 20:10:41来源:北京时间财经
短短半年时间,正大天晴“内鬼”通过炮制抗癌劣药,获利逾80万元。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对吴俗、吴姝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审理。
时间财经获悉,吴俗原是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生物制药”)主要附属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天晴”)药品研究院检验五室副主任,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告人吴俗共销售自制盐酸安罗替尼胶囊422瓶,销售总金额为823275元。其中,最终消费者购买了391瓶,销售金额为764355元。被告人吴姝洁参与的销售金额为44146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俗、吴姝洁的剩余违法所得123590.36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吴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293065元。
吴俗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意见及鉴定内容不合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未提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不符合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等理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上诉人吴俗生产、销售劣药,属于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吴俗销售的劣药,不排除其中有一些有效成分,但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欺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庭上,吴俗称,自制盐酸安罗替尼胶囊过程中,配方是按照制剂部门询问到的,制作地点为研发实验室,制作过程中有让制剂的同事帮忙配方。
那么,该事件发生后,给予吴俗“帮助”的同事有无受到相应的处理?吴俗参考制剂部门配方,在研发实验室制作盐酸安罗替尼胶囊,是否意味着正大天晴研发部门在管理和保密方面存在重大的安全漏洞?盐酸安罗替尼胶囊配方是否有外泄风险?如果外泄,是否会对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就相关问题,时间财经分别联系中国生物制药和正大天晴公司方面,截至发稿,均未获答复。
公开资料显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自主研发的1.1类新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福可维),于2018年5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上市。康德乐大药房官网显示,福可维(盐酸安罗替尼胶囊)规格12mg*7粒的会员价为3409元。
炮制抗癌药
据判决书,2018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吴俗利用担任连云港正大天晴业集团有限公司药品研究院检验五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本实验室送检检材盐酸安罗替尼原料药以及向本公司同事索要盐酸安罗替尼原料药及胶囊壳,擅自配制生产盐酸安罗替尼胶囊,以12mg规格每瓶14粒的瓶装包装对外销售。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吴俗配制8mg和4mg含量的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假冒12mg含量并对外销售。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吴姝洁在明知被告人吴俗销售私自配制盐酸安罗替尼胶囊的情况下,为其销售盐酸安罗替尼胶囊代发快递、代收款项。
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27日间,被告人吴俗共销售自制盐酸安罗替尼胶囊422瓶,销售总金额为823275元。其中,最终消费者购买了391瓶,销售金额为764355元。被告人吴姝洁参与的销售金额为441460元。
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从吴俗处当场查扣涉案药物31瓶。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含量均匀度及盐酸安罗替尼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劣药。
另查明,被告人吴俗、吴姝洁向连云港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699684.64元。被告人吴俗于侦查阶段提出的检举揭发情况并未查实。
此外,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吴俗支付其销售的伪劣产品盐酸安罗替尼胶囊所获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310165元,被告人吴姝洁对其中132438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吴俗、吴姝洁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被判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