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9 05:06:30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鄂尔多斯财务有限公司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对其罚款2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鄂尔多斯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注册资本20亿人民币,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5%,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600295.SH)为小股东,持股比45%。
鄂尔多斯2020年年报显示,鄂尔多斯财务有限公司业务性质为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融易新媒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