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9 02:32:33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做出行政处罚。《证券日报》记者据公告统计,上述19家企业合计被处罚81万元。其中,7家公司均被处罚3万元,12家公司均被处罚5万元。
对于被罚原因,公告显示,19家医药企业存在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
记者注意到,这19家被处罚企业中有多家是上市公司。此外,从各公司的违规金额来看,有的甚至涉及上亿元。例如,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2018年支付个人代理商销售推广费用,凭证后附部分发票由与该公司无实质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涉及金额1.40亿元。财政部对其处罚5万元。
为何这些公司“会计信息造假”,被处罚的金额远远小于其违规金额?会计法的处罚跟证券法的财务造假处罚有何不同?记者查阅发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等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政部对违法企业的最高处罚之所以只有5万元,与其依据的会计法有关。会计法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违法最高处罚上限是5万元。“会计法之所以法定处罚力度小,主要与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性质有关,比如使用虚假发票、利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大都属于内部管理不规范或违规套现,不涉及资本市场,其公共危害性相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小一些。”宋向清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的处罚属于会计法范畴,而证监会的处罚属于证券法范畴,未来,证监会的处罚有可能会跟进。“需要注意,财政部披露的问题多是虚增差旅费、虚增学术活动费等,而证券市场监管多是在虚增利润、收入和欺诈投资人等方面。当然,对信披违规行为,无论是从会计法角度还是证券法角度,都是需要处罚和规范的。”盘和林说。
宋向清进一步解释称,证券法主要针对的是资本市场上的财务造假问题,由证监会进行处罚。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比如虚假陈述、隐瞒披露事项等,涉及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业绩和信用的判断,其危害性远大于非资本市场上的会计信息造假,融易新媒体,因此处罚力度较大。宋向清同时呼吁,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提高会计法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据记者了解,财政部正在抓紧修改完善会计法修订草案,将争取在今年完成起草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2019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针对不同会计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罚款金额。如“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处罚3万元至30万元;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宋向清表示,近年来,随着新市场模式、新业务形式、新套利手段和新型财务处理平台等的不断出现,会计法现有处罚力度已不能涵盖新形势下会计信息造假等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违法行为的公众危害性已远超过去,因此扩大会计法违法行为认定范畴,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会计质量要求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