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5 18:12:27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14日讯据广州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广州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了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据悉,2021年以来,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增强消费者防范虚假违法广告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显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唯康通信技术)在其网店发布“唯康vcom超五类非屏蔽双绞线-无氧铜机房网吧工程项目家用网线”广告,含有“中国通信行业十佳名优品牌”、“质量信得过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诚信示范企业”等内容,均无法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属于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图片来源:广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融易新媒体,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5000元。
天眼查显示,广州唯康通信技术代表法人为黄帅民,注册资本为1225万人民币,该公司业务范围为智能建筑弱电系统、综合布线、电脑及电子周边产品、国际贸易、教育科技、等产业群体,旗下有“VCOM、唯康教育”等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