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3 11:09:29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 何潇 马先震)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扬处字〔2021〕6号)显示,江苏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护发素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予处罚。
4月8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圆整(480元),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壹仟玖佰贰拾圆整(1920元)。
江苏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显示,江苏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技术支援为一体的专业制造企业,公司主要生产酒店宾馆的洗发液,沐浴液,护发素,融易新媒体,润肤露,洗手液等产品。
据天眼查APP显示,翁婷婷为江苏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00%。此外,2019年4月23日,江苏金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税收法律规定被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罚款300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