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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证监会:压实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时间:2021-03-29 00:00:44来源:中国证券报

拟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证监会:压实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中国证监会3月26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成效,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防范证券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利,证监会拟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

  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主要修改三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监管,拟将《许可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二是为了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许可程序规定》拟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融易新媒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是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许可程序规定》拟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五条第三款:“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

  根据《许可程序规定》起草说明,为统一各证券中介机构挂钩机制政策,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2018年证监会修改了《许可程序规定》。

  一方面,证券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另一方面,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按规定复核后在审项目可以恢复审理,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审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

  近期,证监会组织力量对2018年修改的《许可程序规定》施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论证。整体来看,修改后的证券中介机构被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挂钩机制政策在强化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节约监管资源、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较好作用,有效地威慑了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奖优限劣,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市场多数主体及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要求,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有必要对《许可程序规定》进行适度的修改完善。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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