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7 03:02:36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中信国安(000839.SZ)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结果已出,公司于3月3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告知书》显示,中信国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3亿元。
(一)虚增2009年-2014年收入
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邦力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力达”)、中农集团控股四川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农资”)、中农(上海)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化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楚丰”)、安徽辉隆集团农资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万吨,总金额11.73亿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2009年虚增收入2.14亿元,2010年虚增收入1.15亿元,2011年虚增收入1521.86万元,2012年虚增收入1.49亿元,2013年虚增收入1.42亿元,2014年少计收入1.30亿元,累计虚增收入5.06亿元。
(二)少计2009年-2014年财务费用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7亿元。
(三)对2009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分别造成2009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3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2010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6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2011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98.15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2012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53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4.23%;201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74亿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9.66%;201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626.92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8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