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7 00:07:38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建军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2号)。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弘药业”,002773.SZ)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2020年业绩快报,钟建军作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在公司2020 年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买入公司股票7.73万股,金额287.73万元。
钟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的规定。请钟建军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融易新媒体,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据天眼查APP显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于2000年10月通过国家GMP认证,是一家致力于中成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医药集团,总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拥有中成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成都康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23%。
钟建军2013年6月29日起至今担任康弘药业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截至2021年2月10日,钟建军持有902.65万股,2月18日通过竞价交易增加至909.88万股,2月19日通过竞价交易增加至910.38万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建军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22号
钟建军: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披露2020年业绩快报,你作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在公司 2020 年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买入公司股票77300股,金额2877337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