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12 15:07:23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张晓迪 北京报道
继债券发行注册制后,债券市场又迎来了一件大事。近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阶段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
此举标志着,在弱化外部评级依赖方面,交易商协会率先迈出第一步。
不过,市场资深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商协会的文件针对的都是债券发行端,目前在投资端,对于信用评级的要求并未取消也并未放松。因此,“此次交易商协会在发行端要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并非要取消评级,而是在践行市场化的理念,落实‘放管服’改革(即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逐步取消强制行政干预,这与《证券法》从审批制到注册制的理念是相同的”。
“未来随着监管部门对评级的依赖逐步弱化,外部评级的取消将对投资人内评体系的建立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也带来了一定挑战。”联合资信相关人士判断。
申报环节取消外部评级
此次交易商协会通过制度安排,弱化外部评级依赖,源自长期以来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虚高”等问题。2020年四季度,信用债市场“黑天鹅”事件频发,华晨集团、紫光集团及永城煤电信用债相继发生违约,进而引发了信用债市场“地震”,部分行业、地区债券随之急跌。
根据《方案》,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发行环节,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仍按现行要求披露信用评级报告。
对于此次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交易商协会方面表示,近年来,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较快发展,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等“重市场份额、轻评级质量”问题,导致信用评级的风险预警和投资定价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弱化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形成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并发布《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的要件要求,即在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产品注册环节,企业可不提供信用评级报告,从而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降低外部评级依赖成为国际共识。”交易商协会称,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坚持市场化理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评级机构评价体系,促进市场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发挥。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债券市场评级行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在人民银行正确指导下,依托广大市场成员,进一步研究降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强制评级要求,持续加强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引导评级机构更多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揭示风险,促进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稍早前的2020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取消公司债的强制性评级要求、淡化发行人对评级的依赖。不过截至目前,该办法尚未正式落地施行,此次交易商协会发布分阶段方案,可谓先行一步。
逐步取消强制行政干预
联合资信相关人士称,评级报告将不作为注册要件,一方面释放了监管部门对评级行业的监管信号,减少对评级结果的依赖,逐步放松或取消强制评级,促进评级行业充分竞争,将成为未来评级行业监管的主基调。
另一方面发行时仍需要披露评级报告,在满足投资人定价需求的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监管或自律机构在债券发行、交易、投资、抵质押和风险计提等方面的多项监管制度均与信用评级结果相关联,取消申报阶段外部强制评级要求短期内对评级行业影响不大。
该人士还称,由于此前债券市场长期的刚性兑付以及监管部门对债券投资的评级要求,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自主风险判断的积极性和能力。随着未来监管部门对评级的依赖逐步弱化,外部评级的取消将对投资人内评体系的建立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投资者的信息获取也带来了一定挑战,投资者需要加强内部评级和对市场信息的研判,但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的培育仍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取消外部评级情况下,投资者抵质押、风险计提等方面也需要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信用标准,信用标准的制订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