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4 22:01:59来源:中国证券报
1月29日,深圳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光照明”)回复科创板上市委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紫光照明就与紫光集团是否存在股权关系、业务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六大问题进行了回复。
之前,紫光照明已于2020年9月9日和12月4日经过两轮上市委的问询。1月29日晚,上交所公告称,科创板上市委定于2月5日审议紫光照明首发申请。
披露商标纠纷案件
1月29日,紫光照明在回复上市委审核意见落实函中,首次披露了与紫光集团的商标纠纷案件。紫光集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紫光集团于2020年9月1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紫光照明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上市委在审核问询中十分关注。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具体情况及进展,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上交所提出,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公司所涉商标、企业名称变更的具体过程及时间、成本,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进一步分析前述商标、企业名称变更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紫光照明表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含有不侵权保证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中,涉及工程承包公司、贸易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208.83万元、438.86万元,占尚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03%、3.97%。
紫光照明回复称,即使败诉,但从以下三点来看,不会导致其在销售合同下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或赔偿。一是对于终端用户类客户,其不会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进而不存在遭受损失而需要公司向其赔偿的风险。二是对于非终端用户类客户,虽然其存在被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风险,但其有权主张适用《商标法》规定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进而公司需向该等客户补偿损失的风险亦较低。三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子公司因本案所涉事由违反销售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出具了赔偿承诺。
专注附加值较高环节
上交所还要求公司结合LED在行业内已普及使用、公司生产环节简单且以组装为主、研发费用增长较快且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增长、发明专利多数来自外购、材料占生产成本比例较高、固定资产较少等情况,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先进性,进一步论证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紫光照明表示,公司来自存量市场的销售金额略高于增量市场。替换工业领域存在的大量非LED照明设备是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利用自身在高效配光设计、防爆产品结构设计、智能联控系统等方面的核心技术,通过照明设备销售、智能照明系统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了大量节能改造项目,为下游客户节能减排做出了一定贡献,符合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产业(新型LED照明应用产品)重点发展方向。
关于公司生产环节简单且以组装为主、固定资产较少、材料占生产成本比例较高的问题,紫光照明解释称,现阶段,公司生产环节以组装和检测为主,主要通过定制采购方式购入零部件,再进行组装和检测形成最终产品。由于未自行生产主要零部件,使得生产环节较为简单,重大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少。
公司进一步指出,目前存在这样的生产特点,主要原因是公司照明设备部件较多,如果全部自行生产,加工设备投入及原材料采购支出较大,加工时间长,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不利于公司现阶段发展。因此,公司将发展重点放在了研发、设计等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环节,提供主要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图纸绘制、参数设置等技术,同时专注于组装、检测等涉及资质认证、客户交付等附加值较高的环节。
公司表示,公司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研发、设计环节,同时组装和检测环节也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公司将部分核心技术以嵌入式软件方式与公司LED照明设备融合,其他核心技术和软件著作权及各类专利技术也已充分体现在公司的研发、设计、零部件定制、组装、检测等业务环节,使公司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技术竞争优势。
并非资本市场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