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7 10:05:10来源:新浪财经
12月8日,证监会披露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索菱股份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方式,《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95,870,000.80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22,167.85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01%(2018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为-349,367,921.77元)。
索菱股份披露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7年7月27日,索菱股份全资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与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签订借款合同,2017年8月1日,九江妙士酷收到中安百联转入的借款7,500万元,当年未将该7,500万元借款入账,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借款和担保事项。
(二)2017年12月18日,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隆蕊)与索菱股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三份借款合同。索菱股份系共同借款人,该笔借款构成索菱股份的借款。索菱股份未将借款及时入账,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三)2018年7月26日,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摩山)、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是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对上海摩山和广东索菱2018年6月29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广东索菱收到上海摩山转入的借款2亿元,未将该笔借款及时入账,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借款事项。
(四)2018年7月26日,霍尔果斯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摩山)、广东索菱、索菱股份、肖行亦、叶玉娟签订《三方协议》(编号SL0117B-SF),对霍尔果斯摩山和广东索菱2017年11月2日签署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进行确认。2017年12月广东索菱收到1亿元;2018年1月至2月广东索菱收到2亿元。广东索菱未将借款情况及时入账,索菱股份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五)2017年9月25日和12月4日,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科技)与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索菱科技收到3,215万元。索菱股份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资料上加盖索菱股份公章,使得该事项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六)2017年11月16日,深圳隆蕊与广州海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索菱股份向深圳隆蕊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深圳隆蕊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并由深圳隆蕊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七)2017年12月26日,索菱科技将持有的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在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将与应收账款对应的汇票背书质押给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4,500万元。索菱股份向索菱科技开具不具备真实业务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虚构索菱科技对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并由索菱科技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进行保理借款,构成了索菱股份潜在的付款义务。索菱股份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八)2018年4月19日,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与辽宁索菱实业有限公司(当时为索菱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深圳隆蕊将其持有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安鑫达做质押担保。索菱股份是借款人,索菱股份未将该笔借款入账,也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综上,2017年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42,500万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7,500万元、潜在付款义务11,715万元。2018年,索菱股份未及时入账和披露23,000万元借款。索菱股份2017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三、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