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7 11:10:18来源:互联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深交所公布了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领益智造”,002600.SZ)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南东存在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两宗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9亿股,金额合计14.77亿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融易新媒体,汪南东作为领益智造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5282.25万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0.77%,涉及金额5.67亿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深交所指出,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11.1条,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领益智造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自2011年7月15日上市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汪南东。2018年2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领胜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曾芳勤。汪南东自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8月20日任领益智造董事、副董事长,随后因个人原因离任。
截至2020年9月30日,汪南东为领益智造第二大股东,持有2.60亿股,持股比例3.70%,全部为冻结状态。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涉及承诺事项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该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经本所多次提醒后仍未签署;
(二)前述的声明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数额较大。
相关当事人存在涉及承诺的违规行为,未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承诺,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所综合考虑其违规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南东,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汪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