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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3家交易对手方遭谴责 未履行10亿元业绩补偿

时间:2020-12-01 15:39:43来源:互联网

浔兴股份3家交易对手方遭谴责 未履行10亿元业绩补偿...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经查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002098.SZ)于2017年以现金方式购买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之链”)65%股权。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与浔兴股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承诺价之链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6000万元、25000 万元。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65%股权之2017-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价之链2017年至2019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685.96万元、-7589.42万元、-6208.9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因价之链未完成业绩承诺,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浔兴股份于指定媒体披露《审核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义务。浔兴股份已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审核报告》,截至目前,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尚未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为10.14亿元,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17年9月,浔兴股份收购价之链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显示,浔兴股份拟以现金101399万元的对价收购甘情操等21名股东持有的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65.00%股权。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完成交割。价之链65%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浔兴股份名下。 

  2019年4月30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收购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65%股权之2017-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审核报告。价之链于2017年8月24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9月1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标的价之链65%股权已全部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价之链成为浔兴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浔兴股份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价之链在业绩补偿期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6000万元、25000万元,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为人民币51000.00万元。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价之链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10256.3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9685.96万元,业绩承诺方2017年度未完成原承诺业绩10000.00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96.86%。价之链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7493.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7589.42万元,业绩承诺方2018年度未完成原承诺业绩16000.00万元,未完成当年度承诺的业绩。价之链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5858.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6208.97万元,业绩承诺方2019年度未完成原承诺业绩25000.00万元,未完成当年度承诺的业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价之链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112.43万元,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即人民币5100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且业绩承诺补偿与减值测试补偿合计已超过收购价之链65%交易对价101399万元,故,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交易对价101399万元全额对公司进行补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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