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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东占用资金等2宗违规 实控人龙昌明遭批评

时间:2020-11-21 07:16:44来源:互联网

光一科技股东占用资金等2宗违规 实控人龙昌明遭批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2日讯 近日,光一科技(300356.SZ)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光一科技存在两宗违规行为,分别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光一科技2020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显示,2020年3月至4月光一科技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通过预付款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光一科技资金1.20亿元。其中,光一科技2020年3月向句容南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障金5000万元,向泰州建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斯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付采购款2000万元、2000万元,上述款项最终流入光一投资,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光一科技2020年4月3日向南京鹏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鹏大”)预付采购款3000万元,南京鹏大以往来款方式将上述资金支付给光一投资,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0年7月1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完毕。 

  此外,光一科技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月4日向法院起诉光一投资、光一科技等,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请求判令光一投资对其所持南京捷尼瑞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优先回报承担差额补足及回购义务,光一科技等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金额为2.21亿元。2019年10月,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光一科技,诉讼金额为5046.29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累计2.71亿元,占光一科技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5.74%,但光一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20年4月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深交所指出,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一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光一科技财务总监佟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一科技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光一科技董事会秘书戴晓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光一科技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一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龙昌明,财务总监佟岩,董事会秘书戴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此外,对于光一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损益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涉及(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且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 

标签:
科技,股东,占用,资金,2宗,违规,实控,人龙,昌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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