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2 00:00:16来源:互联网
本报记者郭建杭北京报道
地方AMC在介入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业务后,随着上市公司危机加剧,资管公司面临长期的借款人债务逾期及处置压力。此外,在开展该业务时,有资管公司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上存在超过政策文件要求规定的部分。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安徽中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资产”)持有的*ST长动(000835.SZ)、*ST金洲(000587.SZ)及*ST北讯(002359.SZ)三家上市公司本金超5亿元的债权逾期。
对于产生以上债务的具体交易情况,中安资产方面未回复记者采访。但根据2020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对于中安资产开展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具体交易结构或可管中窥豹。
据记者了解,中安资产受让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资产,债权方与债务方有关联关系,在签订重组协议不到3个月就要求债务方偿还借款等存在争议之处。对于相关争议点,中安资产方面未回复。
受让非金融机构资产
中安资产目前涉及到多个上市公司重组项目的逾期中,部分项目的交易结构中存在受让非金融机构资产、AMC受让的债权方与债务方有关联关系等情况。
中安资产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近期的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中安资产受让刚泰实业的债权或存“影子银行”风险。
根据法院判决可知,2018年3月30日,中安资产作为收购方与转让方刚泰实业公司、债务人上海嘉顿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由中安资产受让刚泰实业公司对上海嘉顿公司享有的债权,债权总额为3.181亿元,收购价款为3亿元。
2018年3月31日,中安资产作为债权人与上海嘉顿公司、刚泰集团公司、刚泰实业公司、刚泰矿业公司、益流置业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刚泰控股实际控制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同时分别签订了四份《债务重组保证合同》。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刚泰集团公司自愿作为连带债务人加入,为上海嘉顿公司在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刚泰实业公司、刚泰矿业公司、益流置业公司、徐建刚、徐飞君作为保证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前述《债务重组协议》《债权收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主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
同日,中安资产(债权人)与刚泰控股公司(差额补足人)签订一份《债务重组差额补足合同》,约定由刚泰控股公司为主义务人(上海嘉顿公司、刚泰集团公司、刚泰实业公司)履行主合同(《债务重组协议》及《债权收购协议》)项下得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差额补足,差补范围包括前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及违约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与差补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差补人同意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合适成立、是否有效等,其作为差补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差补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差补人在其差补范围内承担差补责任,并有权自主选择实现差补的顺序与额度。
上述协议签订后,中安资产于2018年4月3日、11日分别向转让方刚泰实业公司支付了债权受让价款共计3亿元。
但仅两个月后,2018年6月26日,中安资产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即上海嘉顿公司、刚泰集团公司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一份,宣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所有应付债务于2018年6月22日提前到期。
而上海嘉顿公司、刚泰集团公司未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
在该法院判决中披露的相关交易结构存在较多争议点。
2019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即153号文)。153号文明确提出,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针对该条款,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里“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主要存在于部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非金融企业债权业务中,不是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企业融资,是两家一般性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不良债权。
该业务模式的漏洞在于,会存在两家关联企业之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所谓债权,通过到期无法偿还等形式界定为不良债权,再将不良债权打包转让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所谓的不良债权,向融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多位地方AMC从业者的观点普遍认为,受让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业务,实际上是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意味着它们可以通过受让实体企业的债权来间接向特定行业或领域提供融资(如房地产、基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