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01:40:3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5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2016年5月,宋某获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经开”,股票简称“*ST经开”,600215.SH)拟筹划股权转让事项,有意为其介绍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2016年5月23日,宋某与时任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管委会)工作人员王某某、长春经开时任财务总监曹某某会面。
2016年7月22日,万丰锦源总裁吴某某、万丰锦源前期项目负责人杨某某等人与王某某、曹某某在长春会面,万丰锦源介绍了投资计划。2016年9月24日、25日,王某某等人一行赴新昌万丰锦源公司考察,万丰锦源董事长陈某某、吴某某等人陪同接待。万丰锦源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围绕招商引资和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会谈。考察结束后,王某某安排制定长春经开股权转让协议框架。2016年9月30日,在经开管委会工作例会上,曹某某将收购长春经开股份的投资方框架条件进行汇报,获得通过。
2016年12月12日,长春经开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拟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涉及本公司控制权变更。长春经开自2016年12月13日起正式停牌。
创投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长春经开21.88%股份事项,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9月25日,公开于2016年12月12日。王某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某配偶,与王某某共同生活,存在接触。张弘利用“闫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11月16日、12月5日、12月9日合计买入“长春经开”14.65万股,买入金额135.33万元。2018年1月19日已全部卖出,“闫某”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长春经开”盈利12.90万元。
“闫某”证券账户开立于2016年11月8日,账户自开立以来除申购新股均未成交外,仅委托成交“长春经开”一只股票。2016年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23日、12月5日、12月9日,张弘操作“闫某”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将合计135.4万元转入“闫某”证券账户,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11月16日、12月5日、12月9日,张弘操作“闫某”证券账户于短时间内连续委托下单、全仓买入“长春经开”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张弘上述交易“长春经开”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弘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张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张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张弘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2.90万元,并处以12.90万元罚款。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联字[1993]129号文批准,于1993年3月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本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9]89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并于1999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
2016年12月12日,长春经开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大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的通知,创投公司拟筹划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事宜,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13日起停牌。
2017年1月20日,长春经开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征集受让方结果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控股股东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召开股份意向受让人评审会,专家组依据公开征集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拟受让方。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20日开市起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