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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实控人转让股权未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0-07-23 18:08:42来源:融易新媒体

雪莱特实控人转让股权未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新浪财经讯 7月17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柴国生、柴华、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其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披露雪莱特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2018年8月,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柴国生分别与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富)、深圳市盛世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共赢)、方某玲、王某莉(以下统称股权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远期交割协议》等文件,约定柴国生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别向上述股权受让方转让雪莱特13.62%、4.44%、2.74%和4%的股份。为保证股权受让方在过渡期内行使表决权,柴国生与股权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2018年8月起将拟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股份受让方行使,相关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委托期间截至《股份转让协议》或《远期交割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柴国生在签署上述协议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相关披露义务,雪莱特在知悉柴国生与相关股份受让方签署上述协议事项后,未披露协议签署和实际履行等情况。柴国生和雪莱特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二、柴国生违反维持雪莱特控制权的公开承诺。2018年5月,雪莱特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卓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柴国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资产重组中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雪莱特控制权及与之相关的董事会人选提名权和股东大会表决权,也不会主动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018年8月,柴国生与联合创富等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公开承诺。柴国生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柴国生作为雪莱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柴华作为公司总裁,张桃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第一个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雪莱特、柴国生、柴华、张桃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前海联合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柴某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该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批受让柴某生持有的1.06亿股雪莱特股票,占签署协议时雪莱特总股本的13.62%,同时双方约定自2018年8月起柴某生将上述拟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你公司行使,委托期间为截至相关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

  但公司未对上述股份权益变动事项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标签:
莱特,实控人,转让,股权,披露,出具,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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