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31 11:04:23来源:融易新媒体
5月22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订。
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概览”“业务与技术”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要求发行人特别提示创业板企业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招股说明书准则》施行以来,对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启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充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验,与科创板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现行规则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创业板定位、创业板企业特点,做出局部调整。与科创板相比,融易新媒体,规则框架、内容总体保持一致。
(二)紧扣板块定位,强调创业板企业特色信息披露
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概览”、“业务与技术”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同时要求发行人特别提示创业板企业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三)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准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注重个性化、针对性信息披露,避免千篇一律。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行业相关、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对财务报表理解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
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针对性披露其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具体影响。避免罗列与发行人相关性较低的法规、政策。
对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高的信息,简化披露或作为附件披露,包括:删除了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的披露要求;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各类承诺,主要为格式条款,占用篇幅较大,修订后作为附件披露。
(四)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板投资者保护,比照科创板规则,在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专设“投资者保护”一节,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密切投资者关系措施、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同时,在附件中要求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如限售安排、稳定股价措施、股份回购承诺、填补回报措施、利润分配政策等。